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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华罡通讯 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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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护航{微短剧“}|出海”

几行书
君南明 北青网 | 2026-05-15 15:48:08

陈虎

依托庞大的网络文学资源、成熟的信息工业制作流程和人工智能技术加持所构建的全链条优势,微短剧能快速适配多元市场,其内容生产与融合传播优势明显。正因如此,我国微短剧产业得到快速发展,并在海外市场形成了十分显著的竞争力。有鉴于传播与市场的双重价值,助力微短剧“出海”已成为“十五五”时期推动数字文化贸易、提升中华文化海外传播效能的重要赛道。然而,产能激增的同时,微短剧“出海”也面临众多国际版权保护挑战,诸如盗版技术日趋专业化、国际版权规则存在固有的地域性冲突、平台治理规则不透明等。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及时解决,无疑将侵蚀“出海”企业的核心收益,制约视听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实践显示,当前侵权者通常利用算法工具擅自批量抓取微短剧整片或精彩片段,通过技术手段绕过版权保护措施,并借助海外支付渠道,快速完成盗版内容的跨境传播。这类新型侵权方式让传统的维权方式在效率上大打折扣,这就要求涉外版权保护须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与事中监控转型。

同时,未来产业发展趋势也显示,版权风险已成为影响微短剧作品从短期流量变现迈向长期文化品牌塑造的瓶颈。首先,侵权方式日趋技术化与规模化,形成从内容获取、技术处理、市场分发到流量变现的完整盗版链条。其次,国际版权法因地域性而产生差异与不确定性,这导致我国微短剧“出海”的各目标市场国对于作品独创性、合理使用、平台责任存在不同认识,微短剧中最受欢迎的“修仙爽文套路”等框架模版在某些法域可能难以获得有力保护。最后,海外维权成本与收益严重不对等,微短剧市场生命周期相对于电影、电视剧作品偏短,一般而言,权利人海外维权的能力不高,这难免会导致出现重复侵权的情况。

面对上述系统性的版权保护挑战,业内亟待形成社会合力,构建务实有效的应对体系。

对以企业为主体的微短剧制作者而言,其应将版权管理作为企业运营的核心环节。微短剧权利人应认识到,版权与专利、商标不同,作品一经问世便已拥有版权,因此,权利人需坚持创作即确权的理念,利用技术手段在微短剧形成时便完成符合司法标准的数字化存证,或同时通过在国内APP平台向公众传播达到同等效果。对涉及授权许可的纠纷,微短剧权利人应在“出海”合约中主动选择对己方有利的裁判依据,以合同自治预先规避风险。在版权运营层面,还需积极探索适应不同目标市场国家或地区的版权许可模式,避免因权利主体归属规范差异而导致的诉讼不能。

对行业而言,集体协作是破解版权保护困境的必由之路。分散的中小企业难以独立承担高昂的跨境维权成本与法律研究负担,因此,未来我国微短剧行业应借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熟运营经验,效仿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的海外维权模式,推动成立微短剧“出海”相关组织。如此,权利人相对分散的力量便能够被集中起来,不仅能在维权方面更加便宜地处理类似侵权行为,还可以在统一运营模式下更好地进行集体授权许可谈判,实现作品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对司法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主体而言,其需要提供更精准的指引与更有力的支持。司法机关可通过发布作品“出海”典型案例等方式,对新型侵权行为的适用条款、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等作出指引,提示侵权风险并明确裁判标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应进一步细化服务项目,将服务内容拓展至微短剧乃至网络文学、音乐、游戏等其他各类别作品的“出海”过程中,根据“出海”目标市场编撰版权实务指南,建立“出海”版权纠纷的快速咨询与对接通道,扫清微短剧权利人的信息获取与维权的障碍。

微短剧“出海”的版权风险较难识别,是我国数字文化产业“出海”亟待破解的难题。因此,完善微短剧“出海”版权保护机制,应从具体的侵权方式、法域差异和产业痛点出发,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微短剧“出海”走得更远更稳。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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